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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2024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资格复审及面试公告

根据工作安排,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次招聘笔试、资格复审以及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

(一)笔试准考证打印须知

1、笔试时间:

2024年8月29日上午:9:00-11:00(101-127岗位),

2024年8月29日下午:14:30-16:30(128-135岗位、201-229岗位)。

2、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所有考生可于2024年8月26日至开考前登录报名网站( https://www.cprec.cn/)打印笔试准考证。

3、考生在打印笔试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含照片)、报考信息及注意事项,提前做好考前准备。如有错误及时联系县组织部(0319-6660893)、县人社局(0319-6791529)。

4、考生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考试。

5、打印笔试准考证注意事项

(1)各位考生请务必使用A4纸张竖版打印,彩色、黑白均可。打印核对信息无误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按准考证要求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参加笔试。笔试结束后,请妥善保管笔试准考证,以备其他环节查验。

(2)考生务必仔细阅读《考场规则》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附件)。

(3)各位考生请提前了解熟悉考点地址、交通路线及交通状况。考试当天请留出充足的时间,合理安排车辆,避开道路拥堵路段,以免耽误、影响您的笔试。

(二)个别岗位调整

根据《隆尧县2024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要求:“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或核减、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也可将剩余岗位数调整到同单位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较大的岗位”。

根据考生报名情况统计,201岗位、204岗位、213岗位、214岗位、215岗位、219岗位、221岗位、222岗位、226岗位等9个岗位未达到3:1的开考比例。经隆尧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降低开考比例和调整岗位招聘计划调整如下:

1、降低开考比例

201岗位、204岗位、213岗位、221岗位,开考比例由原来的3:1降低为1.5:1。

2、调整岗位招聘计划

取消214岗位、215岗位、219岗位、222岗位、226岗位招聘计划。

(三)考生须知

为确保隆尧县2024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工作顺利实施,请考生自觉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议考生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听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从规定通道验证入场,逾期到场失去参加考试资格或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自负;

2、考生进入考点(场)时,按考点安排,持笔试准考证、法定身份证件进入考点(场);

3、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按工作人员指令有序离场,保持人员间距,不在考点内滞留。

4、特别注意

公告发布后,若招聘工作有新要求和规定的,将另行公告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隆尧党建微信公众号和隆尧人社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名网站。

(四)笔试成绩查询

请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https://www.cprec.cn/)查询笔试成绩和最低控制分数线以及是否进入资格复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按岗位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入资格复审。

二、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4年8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地点: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楼会议室

咨询电话:0319-6660893(组织部)

0319-6791529(人社局)

(二)资格复审需携带的证件

按照招聘岗位条件要求能够证明自己资格条件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及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证、笔试准考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海外、外国学历获得者需提供国家学历认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它要求如下:

1、专接本学历的,除提供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学历的,还需提供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符合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管理规定的同意报考的函;

3、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人员需提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或相关合格证明;服务冬奥大学生志愿者需提供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参与证书,或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岗位的人员,需提供退役相关证件。

4、按招聘公告及岗位条件表要求能够证明自己资格条件的其他所需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开具的证明需留存原件)。

(三)有关要求

资格复审需考生本人到场,进入审核地点要注意公共场所秩序,按照先后顺序自觉排队,不得大声喧哗。有序排队入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将视现场人员聚集程度分批次允许进入复审场所,请务必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参加面试资格。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证件和资料以及不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招聘考试。

面试前,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比例内空缺,在报考同一岗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比例内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进行递补。请有关考生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特别提醒: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任何时候发现通过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者,取消应聘资格,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三、面试

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进入面试环节。

请进入面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下午17:30至开考前,登陆报名网站(https://www.cprec.cn/)打印面试通知单,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面试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面试资格。《面试通知单》采用A4纸张,黑白、彩色打印均可。

(一)面试时间、地点

1、面试时间:2024年8月31日全天

2、面试地点:隆尧县第二实验小学

地址:隆尧县隆尧镇郭威街

面试分上、下午两场,具体分组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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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试方式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每人面试时间为8分钟。主要测评考生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

(三)注意事项

1、请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防延误考试。

2、未按入闱时间(具体入闱时间详见面试通知单)到者视为自动弃权,取消面试资格。凭《面试通知单》、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笔试准考证》准时入场,不准携带通讯工具。建议考生上午7:00(下午13:00)前到达考点,排队进入考场。

3、进入候考室,要听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意出入。

4、所抽号码即是面试顺序号。面试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个人资料进入候考室,一经发现,按考试舞弊论处。

5、面试时只准报自己的面试顺序号,不得报自己的姓名或其他个人信息,否则取消面试资格;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区,不得返回面试考区,不得在面试考区附近逗留、议论。

6、面试时着装要大方得体,考生不得穿戴有职业特征的服装,不得佩戴明显饰品,比如:项链、耳坠、手表、领带等。

7、按5人一组,公布面试成绩。

8、对于违反面试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面试资格或成绩,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咨询电话: 0319-6660893(组织部)、0319-6791529(人社局)

附件:1、考场规则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隆尧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1.考生凭笔试准考证和法定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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