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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2024年湖南省公安厅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准考证打印及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公告

根据《2024年湖南省公安厅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公告》的相关要求,经报名、资格初审程序,现将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准考证打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

2024年3月17日(星期日)上午9:00至11:00。

二、笔试地点

笔试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笔试准考证》。

三、专业技能测试时间

2024年3月17日(星期日)15:00至17:00(请报考厅机关辅警岗位5、岗位9至11,需要参加专业技能测试的考生于当天14:30前到达对应专业技能测试地点)。

四、专业技能测试地点

厅机关岗位5:长沙县长桥路16号湖南省公安厅警犬基地。

厅机关岗位9至11: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湖南省公安厅。

专业技能测试均采取书面考试方式进行。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及要求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9:00至3月17日9:30,考生须在此时间段内登录报名系统网站(http://hnzsrc.xxwb.zfoline.net)打印准考证。考生根据自己所报公安厅机关或厅交警总队职位分别进入对应的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者,作自动放弃考试处理。

建议在Windows系统的电脑PC端使用谷歌或360浏览器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提前准备好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考试文具。考生须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学校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并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和座位,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六、注意事项

1.所有考生应妥善保管并携带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参考,以上证件缺少一项将不能参加此次笔试及专业技能测试。如身份证遗失,可提前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或者带照片的户籍证明。考生进入考点时应有序排队,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等配合查验。

2.考点不提供停车位,考生车辆不允许进入学校。考生当天可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从提示校门进入。建议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周边交通路线,合理规划好出行时间和交通方式,避免因天气原因、道路拥堵和交通管制等情况造成考试迟到。开车前往的考生,建议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考点学校后即停即走。

3.开考30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全程不得提前交卷。所有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请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作答要求,按规定答题,否则后果由本人承担。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离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4.考生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须关机集中存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以及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的,无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规舞弊处理。严禁损坏、撕毁试题卷或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严禁参与团伙作弊、高科技作弊。对有作弊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人社部第35号令)。

5.考场内均配置了无线信号屏蔽设备,考试过程中实行实时监控录像,监控室全程专人实时监看,监控视频和录像回放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敬请广大考生诚信参考,远离作弊,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摘录)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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