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实施“才聚荆楚·智汇恩施”工程,为恩施州加快建设“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恩施州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恩施州人才文〔2023〕3号)(以下简称《引才办法》)相关精神,经州委组织部(州委人才办)研究,恩施州州直企事业单位2024年拟引进一批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
恩施州州直企事业单位2024年计划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12名,其中:高层次人才(D类)9名,急需紧缺人才(E类)3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见《恩施州2024年州直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岗位计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技能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的非2024年7月31日前毕业的人员(2024年底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经招聘组织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应聘的除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4届毕业生也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应聘;
5.现役军人;
6.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7.已在恩施州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政策待遇
(一)编制保障。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空编的使用空编,没有空编的使用人才编制“周转池”编制。
(二)岗位待遇。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试用期一年,D类人才具备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聘用资格条件的聘在相应岗位,达不到条件的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经济待遇;E类人才具备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聘用资格条件的聘在相应岗位,达不到条件的享受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经济待遇;没有空岗的设置特设岗位;引进后首次申报职称评审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三)生活补贴。引进人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按D类人才每月4000元、E类人才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四)住房保障。引进人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由用人单位提供周转性住房;未提供周转性住房的,按D类人才每年12000元、E类人才每年9000元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在州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可低至房屋总价的20%,同时按D类人才10万元、E类人才4万元标准,在聘用后的第三年给予购房补贴。
(五)其他政策。引进人才在户籍迁移、档案托管、社保转移、医疗就诊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其家属按合规、对等、自愿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安置随迁就业;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六)最低服务期限。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聘用(劳动)合同。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采取线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每位考生只能选择一种报名方式。
1.线上报名。应聘人员通过恩施州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enshi.pzhl.net/index.php)报名。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2日17:00,4月2日17:00报名窗口准时关闭。州直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网上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可同步查询资格审查结果,网上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日12:00。
2.现场报名。应聘人员现场需提交以下材料:《恩施州2024年州直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附件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暂未领取到毕业证、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提交相关证明和承诺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为30天内的查询结果),有国外、境外留学经历的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报考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相关部门(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材料;引进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现场报名时间、地点安排如下:
(1)在武汉理工大学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间: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17:30。
(2)在华中科技大学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间:2024年3月23日(星期六)上午9:00-12:00。
(3)在武汉大学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间:2024年3月23日(星期六)下午14:00-18:00。
(二)对应聘人员的特别提醒
1.每名应聘人员仅能报考1个岗位。
2.应聘人员在网上报名期间,对已选报的岗位不可自主撤回,未通过招聘单位资格审查的,可以补充信息后重新选报该岗位或改报其他岗位;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
3.应聘人员应诚信报考,理性报考。要对照《岗位表》中的“专业等报考资格条件”要求,选择自身条件相符的岗位报考,相应填写报考信息和提供材料,并对填报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应聘人员报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填写信息错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须真实准确,在应聘期内电话号码不能随意变更,以便于联系。
资格审查贯穿于本次专项公开招聘全过程,在招聘任一环节发现应聘人员有违纪违规、提供虚假信息、不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等情况的,均取消应聘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需要明确的相关问题
1.关于相关时间节点。年龄起算时间为1月1日,如某岗位年龄要求为35周岁及以下,则应聘该岗位人员应为198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他依此类推。原则上学历学位、相关资格证书取得并提供的时间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2024年底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经招聘组织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应聘的除外)。专业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
2.关于岗位所需专业。《岗位表》中列明的岗位所需专业,系招聘单位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设定,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中没有列入但相关院校确有开设的专业,招聘单位可另行申报设置。对部分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中没有收录的专业,但相关院校确有开设,且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岗位专业要求紧密相关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应聘。
3.关于专业工作经历。报考岗位有专业工作经历要求的应聘人员,须提供岗位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发放证明等),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训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相关专业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工作经历不作为报考专业工作经历。
4.关于资格复审。入围资格复审考生按招聘组织部门(单位)通知要求,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职称证书、专业工作经历等与岗位资格条件相匹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暂未领取到毕业证、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提交相关证明和承诺书)。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还须向招聘单位提供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相关部门(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对到期未能按要求取得相应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五、专业水平测试
1.对于学历要求为博士研究生的岗位。应聘人数与引进岗位计划人数比例为1:1时,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应聘人数与引进岗位计划人数比例超过1:1时,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测试,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即为测试总成绩。面试时间、地点、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等另行通知。
2.对于学历要求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岗位。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与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数是否达到1:10确定是否增加笔试,即岗位招聘计划数与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数达不到1:10(不含10)的,直接进入面试(包含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展示、实际操作、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达到1:10(含10)的,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测试。具体测试方式依据招聘岗位报考实际情况确定,确定后将与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直接进行面试的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即为测试总成绩。采取“笔试+面试”方式测试的,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岗位表》中该岗位面试入围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对象,测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笔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在面试考前划定,低于最低合格线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4.测试(包括笔试、面试)入围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按规定程序报州委人才办、州人社局同意,可保留(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可同步组织实施。应聘人员依据专业水平测试总成绩,按引进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同一招聘岗位因考生总成绩相同而导致体检、考察名额与岗位招聘计划比例大于1:1时,可结合专业特点依规组织加试,加试设置最低合格线,达到加试最低合格线的,加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其到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2.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应聘人员须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应聘人员,应按医嘱暂缓可能对胎儿健康有影响的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待体检结论合格后,再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4.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
5.因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的,用人单位可分岗位按专业水平测试总成绩依次递补体检对象。
(二)考察
1.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职位匹配、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情况作为决定拟聘用的重要依据。考察中还要对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进行复审。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3.因应聘人员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的,用人单位可分岗位按专业水平测试总成绩依次递补考察对象。
七、公示及备案
用人单位应根据应聘人员专业水平测试总成绩、体检、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将拟聘结果报州委人才办、州人社局审核备案。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经州委人才办、州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各单位为新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落实相应待遇。
被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递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单位报州委人才办、州人社局核准后,依据考生测试总成绩及体检、考察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出现异议,经查证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拟聘人员主动放弃聘用资格,或拟聘人员经法定程序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
(四)在候聘期内已聘人员依规辞聘或经查实不符合条件被取消聘用资格的;
(五)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合理情形。
凡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测试(笔试、面试)、资格审查、体检等环节或其他不按要求应聘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十、其他事宜
(一)应聘人员应保证所留的联系信息准确有效,并保持联络畅通。因电话或邮件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到本人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二)本次人才引进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
州委人才办:0718-8236117
恩施州人社局:0718-8246709
州政府国资委:0718-8222386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718-8246006
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详见《岗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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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恩施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