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河北海事局辖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新形势,河北海事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河北海事局
2024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
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小型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运性游艇上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小型海船船员系指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第四条 河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辖区内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监督、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五条在小型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驾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持有《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船员适任证书。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与适用航区:
(一)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
1.未满100总吨小型海船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
2.75千瓦至未满220千瓦小型海船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
3.未满75千瓦小型海船驾机员。
(二)适用航区:
1.未满100总吨小型海船的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适任证书适用于河北海事局辖区距岸不超过10海里范围内的水域;
2.75千瓦至未满220千瓦小型海船的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
3.未满75千瓦的小型海船驾机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河北海事局辖区距船籍港单程不超过2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10海里范围内的水域。
第八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驾机员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九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完成所服务的特殊船舶相应的特殊专业培训(如需要);
(三)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四)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参加并通过本办法规定的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三章 适任培训、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当完成相应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
开展小型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资质,并满足本办法培训大纲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及本办法要求的持证情况、安全任职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小型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
船员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第十二条小型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大纲见附件2。
第十三条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科目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及格。
评估项目分为及格和不及格。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再次申请适任考试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第十四条申请适任考试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和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适任考试者,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项的相关要求;
(二)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
第十五条完成国家认可的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者,免除相应岗位适任培训,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小型海船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
第十六条 理论考试科目及评估项目:
(一)申请未满100总吨小型海船驾驶员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1.理论考试科目:航海基础知识、船舶操纵与避碰。
2.评估项目:船舶实际操作、航海仪器使用。
(二)申请未满100总吨小型海船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1.理论考试科目: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
2.评估项目:船舶实际操作。
(三)申请75千瓦至未满220千瓦轮机员适任考试和未满75千瓦小型海船驾机员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完成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1.理论考试科目: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助机械。
2.评估项目:动力设备拆装。
(四)申请75千瓦至未满220千瓦小型海船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1.理论考试科目: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管理。
2.评估项目:动力设备拆装。
(五)申请未满75千瓦小型海船驾机员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1.理论考试科目:驾驶常识、轮机常识。
2.评估项目:船舶实际操作。
(六)申请小型海船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1.理论考试科目:水手业务。
2.评估项目:水手工艺。
(七)申请小型海船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1.理论考试科目:机工业务。
2.评估项目:设备操作与维护。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证书签发和再有效
第十八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满足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需取得相应职务的小型海船上的海上服务资历满1个月;
(二)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适任证书者,需取得与申考等级相应的小型海船上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三)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者,需取得与申考等级相应的小型海船上的见习服务资历满3个月;
(四)本条(一)(二)项申请适任证书者的海上服务资历,应是从申请适任证书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七)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八)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九)有效的适任证书(如需要);
(十)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者,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证书再有效,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九)项要求的材料,申请换发新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三条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未申请再有效或实际海上资历不满足第二十二条(一)(二)项规定者,应当通过与原职务相应实操项目的评估,方可办理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四条 适任证书污损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可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申请污损或遗失补办。
补发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应重新参加该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并考试合格,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相应材料,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后签发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河北海事局辖区系指河北海事局管辖沿海水域范围。
第二十七条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且海上服务资历获取自从事客运或旅游的小型海船的,应取得6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不少于1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相关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冀海船员〔2021〕7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小型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2.小型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大纲
附件:附件1 小型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pdf附件:附件2 小型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大纲.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