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宁明县人民法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若干名司法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名额
司法辅助人员若干名。
二、岗位职责
司法辅助人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以下审判辅助事务:
(一)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校对、送达法律文书;
(五)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六)完成法官或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9年8月至2006年8月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法律专业或者具有法律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7.掌握速录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依据法律法规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的;
7.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8.近两年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者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9.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报考法院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设立人或律师职务的;
10.其他不适宜担任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的情形。
四、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参照宁明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下乡、出差的差旅补助按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21日18:00。
2报名方式
采用网络方式报名,不组织现场报名。请报名者如实、准确填写《宁明县人民法院聘用人员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的各项内容,以及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见附件),将报名表、诚信承诺书、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其他证书扫描压缩打包并备注文件名(名字+应聘材料)后发送至宁明县人民法院政治部邮箱,邮箱号为:nmfyzgk@163.com。
(二)资格审核
宁明法院政治部负责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本次司法辅助人员岗位招聘在网上进行形式上资格审查,进入面试人员须携带报名表、诚信承诺书、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面试前开展现场实质性资格审查。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考生对本公告内容不清楚的,可拨打本公告所列相应咨询电话咨询。
(三)考试
司法辅助人员岗位考试分为速录技能测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速录技能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满分100分。
1.速录技能测试。速录技能测试由宁明县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命题、统一评分),在宁明县人民法院设置考场,具体设置工作由政治部负责。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速录技能测试,测试的形式为听打,播放一段录音,时长均为10分钟,根据记录速度和准确率评分。速录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打字速度60字/分钟以上,准确率60%以上为合格。技能测试成绩合格的,才能进入面试。速录技能测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2.面试。面试为结构化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法律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仪表仪态等。面试入围名单根据速录技能测试成绩及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排名并列的,一并进入。由宁明县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通知面试入围人选进入面试。面试当日,面试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到面试地点候考。未按规定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体检名单。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用人单位或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五)考察
报考者体检合格后,由政治部确定人员名单并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德才表现,并核实其是否符合招聘条件。
因体检不合格或体检对象放弃体检、考察不合格而出现缺额时,可在已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及名次按程序依次递补。
(六)审批
由政治部根据速录技能测试、面试、考察等情况,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报宁明县人民法院党组审批。
(七)办理聘用手续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设置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劳动合同。被聘用人员需按通知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其他事项
(一)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聘用资格,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生对本公告内容不清楚的,可拨打相应咨询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771-8636748
办公地址: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西66号(宁明县人民法院政治部510办公室)
招聘未尽事宜由宁明县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