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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司法局关于招募特邀人民调解员的公告

为推进落实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中办发〔2023〕5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法发〔2019〕19号)、中共天水市委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诉调对接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方案》(天政法发〔2023〕29号)等文件要求,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开展,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清水县司法局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调解员若干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特邀调解员的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沟通协调能力;

4.熟悉社情民意,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

5.具备电子设备操作能力,能够适应司法信息化要求;

6.身体健康,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可适当放宽。

符合上述条件,退休政法干警优先选聘。

(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的情形

1.具有教育工作、医疗工作、社会工作、妇女儿童工作等经历的;(在职或退休人员)

2.具有街道、乡镇、村(居)委等基层工作经历的;

3.曾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4.退休的政法干警、司法人员、仲裁员或公证员等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

5.曾担任人民调解员、法院特邀调解员的;

6.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或人民陪审员。

(三)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5.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6.其他不宜从事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情形的。

二、选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4年2月20日至3月1日

(二)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三)报名地点:清水县司法局

(四)联 系 人:方志芬,0938-7156173

(五)报名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1.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经验和专业水平的文件资料(任职材料、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

(六)资格审查

我局安排专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选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经聘任的解除聘任,其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公示

拟聘用特邀调解员确定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不良反映的将确定为聘任对象。

(八)任命与培训

公示期满后,颁发《特邀人民调解员聘书》,进行调解业务培训,清水县司法局与特邀人民调解员之间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

(九)任期

特邀调解员任期为1年,聘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续聘。

任职期间,特邀调解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在县综治中心的统一指派下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特邀调解员严重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发生不能履行职责情况时,清水县司法局有权解除聘任。

(十)报酬待遇

清水县司法局为特邀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调解员补贴按照司法局现行以案定补标准执行。

清水县司法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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